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1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14號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王展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0月2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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