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41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