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丙○○
丁○○相對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30號、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9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320號裁定駁回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於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包含縮減聲明)部分由聲請人丁○○負擔3%、聲請人丙○○負擔7%,餘由相對人負擔;關於丁○○上訴部分,業於二審確定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由聲請人丁○○負擔2/3,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0元第二審裁判費136,041元關於丙○○上訴部分,第二(包含丙○○及丁○○二人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上訴部分)400,000元,訴訟費用為
6,010元。(此部分由聲請人丙○○自行負擔)。
關於丁○○上訴部分之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655,000元,訴訟費用為130,031元。揆諸前揭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第二審部分負擔2/3,即為43,34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136,041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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