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389號債權人陽光大地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壢私立育幼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中壢私立育幼院經桃園縣政府立案之設立登記資料影本。
二、債務人中壢私立育幼院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三、乙○○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為獨立債務人,請以書面一併說明。
四、債權人正式名稱(即全銜)請以書面陳述及提出社區規約影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