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18號聲請人甲○○
-2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錢燕┌───────────────────────────────────────────────────────┐│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福爾沙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南台中│96年8月10日│1,700,000元│A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