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榮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洪榮城」,其與所附之戶籍謄本影本記載「 洪頔城 」不符,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洪頔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