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16號聲請人 賴亮妤 相對人 柯又華 特別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相對人 柯又慈 特別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一編號12,遺產種類名稱、金額(新臺幣)及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欄「泉詠生技有限公司4,266,83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泉詠生技有限公司5,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2,遺產種類名稱、金額(新臺幣)及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欄有關泉詠生技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有該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表一編號12該欄位記載為泉詠生技有限公司4,266,831元,而4,266,831元乃次欄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價額之數額,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