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16號聲請人 賴亮妤 相對人 柯又華 特別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相對人 柯又慈 特別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一編號11,遺產種類名稱、金額(新臺幣)及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欄「恒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60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恒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600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1,遺產種類名稱、金額(新臺幣)及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欄有關「恒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查該公司名稱應為恒「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表一編號11該欄位誤寫為恒「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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