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6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文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文裕於94年01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22,16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96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5070元林文裕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87%002新臺幣0000000元林文裕自民國95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5070元林文裕自民國95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0000000元林文裕自民國95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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