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01.23│97.01.23│97.10.13│││97.07.18,共2次│97.07.18,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964號│97年度毒偵字第2964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6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601號│97年度訴字第2601號│97年度訴字第34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12│97.11.12│98.07.02│├─┼──────┼───────────┼───────────┼───────────┤││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2601號│97年度訴字第2601號│97年度訴字第345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01│97.12.01│98.07.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8786號(98執緝493)│8786號(98執緝493)│62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7.10.16│97.10.16│97.10.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61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61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6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51號│97年度訴字第345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808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02│98.07.02│98.09.3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51號│97年度訴字第345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80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7.31│98.07.31│98.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6285號│6285號│62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