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6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簡志明
被 告 范姜雯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9,2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9,277元」。另主文欄內關於「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9,2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27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