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志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3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志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應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見106年度速偵字第3304號卷第17、18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竟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以工為業,業據被告於警詢中 陳明 在卷(見106年度速偵字第3304號卷第8頁);又被告未曾有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其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臺中市大里區樹王路與東興路口時,因左轉樹王路未打方向燈,而為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其對談中帶有濃厚酒氣,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而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304號被告梁志仁男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志仁於民國106年5月29日12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臺中市南區美村路與美和街附近某土地公廟,飲用米酒後,竟仍於同日1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8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0
0巷00號前時,因行車違規,為警攔檢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志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檢察官戚瑛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晉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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