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埔交簡字第一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三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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