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寶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583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798號、99年度緩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喋喋吸蜜鸚鵡壹隻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同法第5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吳寶炤為臺北縣汐止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號1樓「大湖水族設計坊」之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之鳥類乃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竟於民國(下同)94年某日起,自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收受喋喋吸蜜鸚鵡1隻,自98年9月中旬自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受 珍達錐尾 鸚鵡2隻、折衷鸚鵡1隻後,即基於販賣之意圖,於上址店面陳列、展示附表所示之鳥類。嗣於99年1月27日下午2時55分,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縣機動查緝隊人員至上址查看,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鳥類,核其前開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40條第2款規定處斷,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9年度偵字第258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9年7月5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9117號駁回再議確定,受刑人已於緩起訴期間內依檢察官之命令,遵期於99年8月12日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士林分會支付新臺幣2萬元,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完成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系列課程」4小時,緩起訴於100年7月
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99年度偵字第2583號卷第44至45、49至50頁)、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99年8月12日訊問筆錄(99年度緩字第1096號卷內)、法治教育報到進行單等資料(99年度緩護命字第678號)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鳥類均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且為受刑人所有供其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40條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受刑人供明在卷,並有臺北市立動物園99年1月27日鑑定報告書、保育小組聯合查緝執行紀錄表、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羅東分隊責付保管單、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99年度偵字2583號卷第16至23頁),另經本院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次查詢結果,附表所示鳥類迄今仍屬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該會公告資料在卷可參,因此,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鳥類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認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前揭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係採職權沒收主義,因此,自得本於職權斟酌沒收與否,準此,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鳥類,固然亦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迄今仍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為受刑人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並責付受刑人保管,已見前述,然經聲請人於100年7月14日電詢結果,受刑人回覆附表編號1、2所示之鳥類業於餵食中自行飛走,此有前揭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羅東分隊責付保管單、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99年度緩字第1096號卷內)在卷可參,是以,本院考量雖無法證明業已滅失,但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以不諭知沒收為宜,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鳥類單獨聲請沒收部分,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扣案之保育級鳥類┌─┬──────────┬────┬─────────┐││品名│數量│備註│├─┼──────────┼────┼─────────┤││珍達錐尾鸚鵡(學名:│貳隻│99年1月27日責付受││1│Aratingajandaya)││刑人保管,但於100│││││年農曆年前後,於餵│││││食中自行飛走。│├─┼──────────┼────┼─────────┤│2│折衷鸚鵡(學名:│壹隻│同上│││Eclectusroratus)│││├─┼──────────┼────┼─────────┤│3│喋喋吸蜜鸚鵡(學名:│壹隻│目前僅餘之扣押物│││Loriusgarrul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