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1664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認定累犯之規定,已有前開規定所指顯然錯誤之情,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附表:
┌──────┬────────────────────────────┐│應更正之欄位│應更正之內容│├──────┼────────────────────────────┤│主文欄│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後,增載「,累犯」。│├──────┼────────────────────────────┤│事實理由欄、│補充「被告前因案經法院先後判處徒刑確定,並分別裁定定應執││一│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指揮書執行日期為100年12月27日至106│││年8月26日)、1年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於100年12月27日入│││監,嗣於106年8月29日假釋出監,前開5年8月之徒刑認業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未逾5年再│││犯本案為累犯,惟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附此敘明」。│├──────┼────────────────────────────┤│事實理由欄、│於「刑法第11條前段」後,增載「第47條第1項」。││三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