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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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467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678號被告郭志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因被告死亡,前經貴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11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志榮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678號案件起訴後,因被告死亡,於108年2月15日,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94
5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乙節,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411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2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扣案上開米白色粉末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