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19號聲請人甲○○
4巷3聲請人丙○○以上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乙○○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拋棄繼承應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 謝再添 (祖父)、 洪延 (祖母)、 洪古今 (外祖父)、 洪瑞香 (外祖母)等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拋棄繼承通知證明文件。
二、如上述第四順位繼承人已死亡,則提出除戶證明。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