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12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耿安 選任辯護人 陳俊寰 律師
陳文正 律師 張績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配偶因腦溢血死亡,希望能盡最後之責任,替往生之配偶辦理後事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固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然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證,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貪污罪中之收受賄賂罪與交付賄賂罪,乃屬對向犯之犯罪,交付與收受賄賂者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賄賂之金額、對價關係者,往往僅存於雙方約定及主觀認知之中,他人無法輕易查知,是以被告及同案被告既均否認此收賄、行賄犯行,自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原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俱存,被告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聲請書所陳事由,本院固感惋惜,然究非判斷是否准予停止羈押之合法因素,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洪瑋嬬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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