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基簡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鳳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8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適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經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丁鳳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ꆼ第1行至第3行記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地點、方式,應更正為「103年4月19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巿○○區○○路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燒烤加熱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ꆼ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ꆼ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
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852號被告丁鳳君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揭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鳳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5年5月26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6月、10月、10月及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2年6月11日假釋出獄(尚未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4月20日凌晨5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而於同年4月20日凌晨5時5分許,為警通知前往警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丁鳳君之供述。│被告為警查獲及同意採驗尿││││液之事實。│├──┼──────────┼────────────┤│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103年4月20日5時5分│││103年5月7日出具之濫│為警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陽性反應之事實。│││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上揭強制戒治執行完│││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表各1份。│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檢察官吳志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邱國雄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