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煜紳(原名謝鎰誠)具保人丁秀絨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68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丁秀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煜紳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丁秀絨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