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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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陳月蘭 被告 張玉琦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月蘭主張:1.被告張玉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丁妤柔【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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