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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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債權人 林淑英 債務人 趙友邦
趙建東
趙建興
一、債務人趙建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佰陸拾萬零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貸與人如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其貸與之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末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前者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後者則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號判決參照。又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依上開規定,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決參照。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友邦、趙建興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趙友邦、趙建興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首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人民幣參佰萬元之借款合同所載:「4、借款金額、期限、利息㈣甲方於本合同簽訂後,將按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先扣除當月(10月份)乙方應支付利息人民幣39,000元,餘款人民幣2,961,000元以轉帳方式支付…。5、違約責任㈠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清償該筆借款,則應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每日按借款總金額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借款人民幣壹佰萬元之借款合同亦載明:「4、借款金額、期限、利息㈣甲方于本合同簽訂後,將按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先扣除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4日共14天的利息人民幣6,062元,餘款人民幣993,938元以轉帳方式支付…。5、違約責任㈠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清償該筆借款,則應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每日按借款總金額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即2,961,000元×4.687=13,878,207元;993,938元×4.629=4,600,939元),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又上開合同皆未載明該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則依上開說明,應屬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則債權人再請求遲延利息,於法未合,亦應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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