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宏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宏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庭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信旗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