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張俊宏
莊榮兆 被告 修立人
修嘉徽 張宵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上重更一字第3號護照條例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