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龍源(原名廖鶴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龍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龍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