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侯勝昌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並親自應到庭應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