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岱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調偵字第25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字第1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岱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593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長袖上衣
1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岱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5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仿冒「adidas」商標長袖上衣1件,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存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