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偽造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四月、一年及五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