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連勝具保人楊佳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佳瑋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連勝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楊佳瑋於民國105年7月29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本院合法通知並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且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5年9月23日、10月17日、11月18日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2份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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