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98號上訴人即被告立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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