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江菊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數│├──────────┼────┤│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