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黃衍龍 即 黃冬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20│││(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2│同上│80-NX-000000-0│1│112│├──┼────────┼───────┼──┼──┤│3│同上│82-NX-000000-0│1│123│├──┼────────┼───────┼──┼──┤│4│同上│83-NX-000000-0│1│35│├──┼────────┼───────┼──┼──┤│5│同上│85-NX-000000-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