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乙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檢察官聲請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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