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武埄 即清境慈心園山莊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臣育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順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榮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示日與退票日不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