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以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以賢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玖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235號被告張以賢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以賢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8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北區太原路某便利商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強」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未及施用即於同日下午2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東區復興路與富榮街交岔路口,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947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以賢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800680號鑑驗書及上開毒品扣案可茲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94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檢察官郭靜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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