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44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於民國97年9月4日下午檢具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具狀請求變更期日,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主張票號:DA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並指定民國97年9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