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街245號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