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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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戊○○
丁○○丙○○乙○○法定代理人甲○○
江芳茵 法定代理人 白大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己○○就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簡清忠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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