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致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穎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3日│107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309號│毒偵字第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05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109年2月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05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53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25日│109年4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8號│第1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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