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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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盧志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自同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罪嫌確屬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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