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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