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鼎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陳清怡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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