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勞聲字第八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彭俊龍 即 布朗寧 烘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聲請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八月三十日之薪資新臺幣(下同)二萬九千五百七十八元,相對人並同意於同年九月三十日結清款項並撥入聲請人之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上開義務,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在卷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