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248號
原告 林上睿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玥
被告 張鋒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2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得請求計算零件折舊後之車輛損失新臺幣32624元,至請求交通費部分,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