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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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00號
抗告人 王宗賜
即原告2
相對人 藍台祥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1年12月9日繳納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已於111年12月9日繳納裁判費,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則抗告人既於本院112年2月9日以原裁定駁回其訴前,即已繳納本院命其補繳之裁判費,原裁定之認定自屬有誤。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6條第3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