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00號

抗告人 王宗賜

即原告2

相對人 藍台祥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1年12月9日繳納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已於111年12月9日繳納裁判費,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則抗告人既於本院112年2月9日以原裁定駁回其訴前,即已繳納本院命其補繳之裁判費,原裁定之認定自屬有誤。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6條第3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賴恩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