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
戊○○丁○○相對人乙○○
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江雄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樹仁 助同上相對人庚○○○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二)
┌─────────────────────────┐│應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1│丙○○│43/100│63,624元,│││││扣除已預付│││││27,768元,│││││尚應賠償聲│││││請人35,856│││││元。│├────┼────┼─────────┼─────┤│2│乙○○│8/100│11,837元│├────┼────┼─────────┼─────┤│3│甲○○│6/100│8,878元│├────┼────┼─────────┼─────┤│4│行政院國│7/100│10,358元│││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5│陳 黃秋鑾 │7/100│10,358元│├────┼────┼─────────┼─────┤│6│辛○○│7/100│10,35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