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宋金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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