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軒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軒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軒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於民國104年7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年5月2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①103年度審訴字第17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②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77號、第14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5月確定,①之有期徒刑10月、4月與②之有期徒刑1年;②之有期徒刑10月、5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57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5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304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
107年5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