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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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韓中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苡晴 被上訴人即被告一心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盛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達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6年4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2,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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