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 洪日清 被告祭祀公業 洪文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柒萬陸仟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晏瑄附表┌──┬───────┬──────┬──────┬─────────┐│編號│土地座落│公告現值│原告主張被告│計算式││││(新臺幣)│占用土地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平方公尺)││├──┼───────┼──────┼──────┼─────────┤│一│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1,648│3,400×1,648=│││投子段506號│方公尺││5,603,200元│├──┼───────┼──────┼──────┼─────────┤│二│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8│3,400×8=27,200│││投子段517號│方公尺││元│├──┼───────┼──────┼──────┼─────────┤│三│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238│3,400×238=│││投子段518號│方公尺││809,200元│├──┼───────┼──────┼──────┼─────────┤│四│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655│3,400×655=│││投子段519號│方公尺││2,227,000元│├──┼───────┼──────┼──────┼─────────┤│五│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184│3,400×184=│││投子段520號│方公尺││625,600元│├──┼───────┼──────┼──────┼─────────┤│六│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199│3,400×199=│││投子段520-1號│方公尺││676,600元│├──┼───────┼──────┼──────┼─────────┤│七│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3,674│3,400×3,674=│││投子段573-1號│方公尺││12,491,600元│├──┼───────┼──────┼──────┼─────────┤│八│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4,301│3,400×4,301=│││投子段610號│方公尺││14,623,400元│├──┼───────┼──────┼──────┼─────────┤│九│台北市淡水區北│3,400元/平│233│3,400×233=│││投子段610-1號│方公尺││792,200元│├──┼───────┴──────┴──────┼─────────┤│合計││37,8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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